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2293號原告 陳春招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 楊燕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60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嗣經本院刑事庭以民國105年9月13日105年度附民字第138號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1,358,000元,故就擴張請求部分,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