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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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174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鄭明 和
被告 遲美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顏玉真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561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顏玉真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9,5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郭力瑋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