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7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規定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卷附之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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