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俊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俊城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俊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詳如附件所示)。附件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件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聲請人經受刑人請求仍予定刑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35號聲請書及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而本院經核卷附前揭案件判決書正本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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