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7號聲請人 卓益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龍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股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此觀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規定自明。準此,股份有限公司,除上述情形外,依公司法規定,係以全體董事為法定、當然清算人。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裁判參照)。倘該公司無不能定清算人之情事存在,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另行選派清算人,法院自不能准許。
查相對人已辦理解散登記,且章程未另定清算人等情,固有該
公司變更登記表可佐,且經本院調閱該公司登記案卷查核屬實。惟相對人解散登記時迄今,縱董事 張秉仁 嗣已死亡,現仍尚有董事 黃菀惠 、 張李英 、 張世明 、 劉哲明 、 黃阿敏 得為清算人,亦有該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其等戶籍資料、陳報狀、陳述意見狀等件可參(詳見該公司登記案卷及本院卷第32-50、82-84、88-90、94頁)。是依上說明,本件並無不能定清算人之情事。至聲請人所提登記事項卡將該等董事以斜線劃除乙節,僅係解散登記行清算程序時,因董事職權因此停止所為之註記,並不能遽認其等因董事身分而生之定清算人職務已經解任或經認定委任關係不存在,聲請人對此所執論據,應有誤會,併此敘明。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另行選派清算人,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