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原告 侯奇德 被告 蔡佳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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