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55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為母子關係,聲請人前因相對人購屋、購車而陸續贈與相對人共計新臺幣(下同)1534萬元。然相對人自民國113年農曆春節後迄今均未給付扶養費予聲請人,致使聲請人僅能依政府年金過活,生活因而陷入困頓而難以維持生活,聲請人因而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撒銷上開贈與行為,並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1534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上開數額。而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訴訟標的價額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用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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