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3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文楨 等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素,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89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傅文楨、 傅可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