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5號聲請人 曾瑞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桂貞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三、被繼承人 曾桂招 之除戶謄本正本及所列相對人(即繼承人曾桂貞、 曾慧文曾桂彩曾桂琴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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