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盈坊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青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