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追償保固費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訴人金門縣金沙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昆第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被上訴人和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伶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追償保固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上午11點30分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許志龍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