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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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7號

抗告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因本院114年度補字第417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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