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 何潘仙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 何秋榮 所有,嗣何秋榮死亡,經何秋榮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0年9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何秋榮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協議分割同意書、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至110年12月16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國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82-SX-33-9│股票│1│216│├──┼─────────────┼───────┼──┼──┼──┤│002│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80-NX-2209-3│股票│1│55│├──┼─────────────┼───────┼──┼──┼──┤│003│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81-NX-4037-3│股票│1│9│├──┼─────────────┼───────┼──┼──┼──┤│004│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82-NX-10036-0│股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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