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6號原告 潘聰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56,916元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6,2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