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747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傅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萬貳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肆拾玖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