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璽瑛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璽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2年度偵字第473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5月8日為102年度偵字第4735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書誤載商標法第97條規定為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前之同法第82條規定),經職權送請再議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駁回確定(102年度上職議字第855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而可專科沒收之物等情,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報表各1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另依卷內筆錄可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已屬他人購買取得之物(緩起訴處分書亦記載:「……經警於101年10月17日上網標購前揭仿冒商品……」),依民法規定就本案客觀情狀於形式上判斷應非屬被告所有(依卷內事證尚難遽認買受人主觀上存在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檢察官雖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之物,進而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惟本案原得基於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故本院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爰裁定如
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仿冒DORAEMON零錢包│1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