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66號原告 林旅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志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泛稱提告目的在於請法官詳閱案情,被告應賠償若干金額尊重法官裁定云云,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程式有待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如能自行按請求標的金額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亦請一併繳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