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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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簡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易字第46號原告 張秋玲 住○○市○○區○○路000號0樓被告 王勇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徐振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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