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簡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簡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易字第46號原告 張秋玲 住○○市○○區○○路000號0樓被告 王勇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書記官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