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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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東湧船舶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印才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188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844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