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宇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鄭宇馨於民國(以下同)102年7月30日,向聲請人訂定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份(證1),約定借款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詳如約定書等(證1)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57,427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自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整),依約定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1.信貸約定書2.帳務資料3.金管會函(元大併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