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610號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鳳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被繼承人 許嘉展 對其負有債務,債務人莊鳳月為許嘉展之繼承人,應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等語。惟查,莊鳳月業已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65號准予備查。是莊鳳月對於被繼承人許嘉展之債務已因拋棄繼承而不負清償責任,則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