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嘉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又錤 (即 楊鐵名 之繼承人)
楊博淞 (即楊鐵名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藝薽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楊鐵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陸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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