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78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6之2甲○○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 林鈺良 前就讀淡江大學邀同債務人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7,235元,約定應於案外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案外人林鈺良已於民國89年12月06日辭世,債務人乙○○○,甲○○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人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自民國90年07月28日起即未蒙償付,迄今尚欠本金237,235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暨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278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46883│ 鄭秋華 │1月28日起││六五│││元│││││├──┼───┼─────┼──────┼──────┼───────┤│2│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93766│鄭秋華│1月28日起││五二五│││元│││││├──┼───┼─────┼──────┼──────┼───────┤│3│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96586│鄭秋華│1月28日起││一│││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883│鄭秋華│7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766│鄭秋華│7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林│自民國09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6586│鄭秋華│7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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