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卓秀 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卓秀如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而債務人如有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本條例第135條亦有明定。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本條例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條項所規定之情形,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問題㈡之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經鈞院於民國100年5月10日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不免責後,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再經鈞院於100年10月14日以100年度消債抗字第36號裁定抗告駁回後,陸續向各債權人償還債務,總計其應分配比例均已達20%以上,爰再依消債條例第14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本院函請各普通債權人表示意見,各債權人意見如下:㈠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由另一債權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表示債務人業已清償欠款,對於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乙事,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26頁)。
㈡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業已清
償本行欠款,對於債務人再次聲請免責乙事,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55頁)。
㈢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之債務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4,175元,債務人於前次不免責確定後迄今確已清償16萬2,858元;惟債務人未能考量繳款能力而擴張消費在先,逃避清償債務於後,另其於聲請協商前之相當期間內利用信用金融之機會,恣意為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奢侈性、浪費性之消費或投機行為,而不在意日後履行返還之能力,反而算計本條例之免責制度,濫用債務清理程序以規避其應負擔之償還責任,即與本條例之立法意旨有違,因此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見本院卷第56、124頁及
108年6月10日陳報狀)。㈣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於101
年6月間以5萬1,036元折價和解完畢,目前於本行已無任何欠款(見本院卷第57頁)。
㈤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雖已清
償12萬9,972元,其清償金額雖已達本條例第142條所定之債權額20%以上,惟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見本院卷第77頁)。
㈥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未能衡量自
身清償能力,又恣意過度消費,以致財務缺口急速擴張,終致入不敷出,積欠龐大債務,此舉已不符合部免責規定,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
㈦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略以:若法院裁定債務人
予以免責,將對所有債權人之債權影響深鉅,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
㈧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目前已
清償13萬7,100元,是否合於本條例免責規定之適用,請鈞院鑒察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
㈨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現已清
償10萬6,091元,而本條例除給予債務人重生機會外,尚有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以促進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之目的,並非提供債務人依本條例圖脫債務之責,懇請鈞院依職權審酌是否有本條例不應免責事由等語(見本院卷第72頁)。
㈩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自清算
程序迄108年4月,共清償5萬9,850元;又債務人本應透過債務協商機制再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或先聲請更生程序設法還款、清償債務,而非逕行清算程序圖免除全部債務。鈞院如對此種債務人輕易准予免責,定會為社會帶來最大不良之示範,鼓舞他人起而效法,造成社會之動盪,產生欠款可以不還之錯誤觀念,當非訂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綜上,不同意債務人免責,鈞院應防堵債務人濫用清算之債務清理程序而為不免責之裁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20頁)。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自被裁定不免責
確定後,已再以強制執行程序,清償5萬1,786元;然債務人前因有奢侈浪費行為,被鈞院以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裁定不免責確定,則債務人既有此等可歸責於己之不免責事由,自應就全部債務金額繼續負完全之清償責任,故債權人不同意其免責等語(見本院卷第102頁)。
債權人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債務人迄
今總受償金額合計19萬9,100元,確占債權人陳報之清算債權99萬5,491元之20%(見該銀行108年6月4日陳報狀)。
四、經查:㈠債務人前於98年6月1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8年度
消債更字第232號裁定自同年7月29日18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在案。嗣因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獲得過半數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支出不實提列之情事,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7號裁定自100年3月11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復經本院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不免責事由,亦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而於100年5月9日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裁定債務人不予免責,嗣經債務人提起抗告,本院則於100年10月14日以100年度消債抗字第3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再次向本院聲請免責,主張其於前述不免責裁定確定
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如附表自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迄今之已受償金額欄所示數額,業據提出清償證明及相關存款憑證單據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53頁及108年5月23日、108年6月10日函)。
㈢按本條例第142條係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
需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以相當程度保障各債權人之債權,換言之全體債權人之債權額受償均達20%以上,始得免責。而所謂「債權額」,係指法院依清算程序行清算債權申報及確定程序,所編造之債權表而言。而本件債務人於更生執行程序中,因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能獲得過半數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支出不實提列之情事,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57號裁定自100年3月11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則依消債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各普通債權人之清算債權應得計算至裁定開始清算前一日止,尚不得逕以更生程序之債權表所列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額作為消債條例第142條所稱債權額之計算依據,而應由本院就各普通債權人之清算債權額予以調查審認(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7號、100年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
2號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是本院為審究債務人是否應予裁定免責,乃函請各債權人陳報債權計算書(利息計至債務人裁定開始清算前一日即100年3月10日),各債權人或聲請人陳報之債權額詳如附表。其中各債權人債權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以上;可見債務人因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之最低還款成數,其聲請確與消債條例第142條相符。
㈣復斟酌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裁定、10
0消債抗字第36號裁定不免責事由之情節,乃債務人未達本條例第133條所定應受分配額,及有修正前同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浪費事由存在,故不予免責在案。惟參以上開裁定係認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8萬9,869元,而各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之分配額為0元故認應不予免責。惟今債務人已陸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之總額已較上開餘額89,869元高出甚多,詳如附表所示,足見其已無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之事由;且債務人原有浪費情事,亦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修正,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而不復存在,當可認債務人已無原裁定不免責之事由。
五、綜上,債務人前經本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而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即如附表所示,本院斟酌債務人已無原不免責之事由存在,且使各債權人平均受償,亦無何明顯不適當之情狀;故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聲請法院免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元/新臺幣┌──┬───────┬─────┬─────┬─────┬─────┐│││債權人或聲│依消債條例│債權人或聲│清償比例││編號│普通債權人名稱│請人陳報債│第142條所│請人主張聲│││││權總額(新│規定各普通│請人自不免│││││臺幣)│債權人之應│責裁定確定││││││受償金額即│後,迄今之││││││債權額20%│已受償金額││├──┼───────┼─────┼─────┼─────┼─────┤│1.│台新資產管理股│261,185│52,237│清償完畢│100%│││份有限公司│││││├──┼───────┼─────┼─────┼─────┼─────┤│2.│台新國際商業銀│365,249│73,050│清償完畢│100%│││行股份有限公司│││││├──┼───────┼─────┼─────┼─────┼─────┤│3.│台北富邦商業銀│814,175│162,835│162,858│≒20%│││行股份有限公司│││││├──┼───────┼─────┼─────┼─────┼─────┤│4.│渣打國際商業銀│197,928│39,586│清償完畢│100%│││行股份有限公司│││(以51,036│││││││元折價和解│││││││完畢)││├──┼───────┼─────┼─────┼─────┼─────┤│5.│中國信託商業銀│524,300│104,860│129,972│≒25%│││行股份有限公司│││││├──┼───────┼─────┼─────┼─────┼─────┤│6.│安泰商業銀行股│1,346,683│269,337│444,269│≒33%│││份有限公司│││││├──┼───────┼─────┼─────┼─────┼─────┤│7.│萬榮行銷顧問股│416,168│83,234│104,443│≒25%│││份有限公司│││││├──┼───────┼─────┼─────┼─────┼─────┤│8.│國泰世華商業銀│499,498│99,900│137,100│≒27%│││行股份有限公司│││││├──┼───────┼─────┼─────┼─────┼─────┤│9.│摩根聯邦資產管│382,625│76,525│106,091│≒22%│││理股份有限公司│││││├──┼───────┼─────┼─────┼─────┼─────┤│10.│上海商業儲蓄銀│272,878│54,576│59,850│≒22%│││行股份有限公司│││││├──┼───────┼─────┼─────┼─────┼─────┤│11.│良京實業股份有│245,953│49,191│51,786│≒21%│││限公司│││││├──┼───────┼─────┼─────┼─────┼─────┤│12.│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95,491│199,098│199,100│≒20%│││公司│││││├──┴───────┴─────┴─────┴─────┴─────┤│上開債權總額或已受償金額,本院業於108年3月7日發函請各債權人加以陳││報(參本院卷第112頁),未予陳報者,即以債務人所聲請主張之金額為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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