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 呂林麗雲
郭呂淑卿 呂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民事聲明上訴暨閱卷聲請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538元(計算式:345,769元+339,839元+5,930元=691,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暨閱卷聲請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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