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童淑貞 被告 劉春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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