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搶奪罪,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29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98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5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搶奪罪,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9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分別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13
7號、98年度聲減字第29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4年2月確定,於98年2月27日送監執行,有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39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劉嶽承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