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68號
原   告  詹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政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1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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