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王寶選任辯護人張至剛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王寶選任辯護人張至剛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