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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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姚世昌 相對人永盈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為永盈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永盈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永盈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101年2月17日經授中字第1013403836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而該公司僅設置董事 顧鳳 一人,然顧鳳已於99年8月30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全體皆已拋棄繼承,致稅捐稽徵文書自始無送達對象,聲請人為合法送達稅捐文書,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永盈公司業於101年2月17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13403836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商業司網路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永盈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復查永盈公司為一人股東之有限公司組織,其唯一股東兼董事顧鳳已於99年8月30日死亡,公司章程亦無就選任清算人為特別規定,且 顧鳳之 繼承人 張吟如張指温 、張永昌、 鄭又境張掬然張掬涵戴顧月娥 又皆已聲請拋棄繼承,然永盈公司尚積欠有營業稅新臺幣89,593元滯納未繳等情,亦有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顧鳳之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101年1月6日桃院永家悟100年度司繼字第1244號函、顧鳳之除戶謄本、顧鳳家屬之戶籍謄本暨除戶謄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審判資訊系統列印資料等件在卷可考。準此,永盈公司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永盈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選派永盈公司之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雖聲請人以顧鳳生前與其子張指温共同居住,故而聲請選派張指温為永盈公司之清算人云云,惟無證據顯示張指温或顧鳳之家屬與永盈公司經營有何關連,且經本院函詢張指温有無擔任永盈公司清算人之意願,但迄未獲回覆,則在張指温或顧鳳之家屬對永盈公司之經營狀況不明情況下,尚不宜出任永盈公司之清算人。另本院再依職權函詢律師及會計師公會有無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員有意願任永盈公司之清算人,該兩公會均函覆表示並無會員有此意願等語,有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01年11月2日會總字第1010512號函、桃園律師公會101年11月9日桃律亙字第110901號函附卷可佐。是以,經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本件選派清算人,依其自承係為送達稅捐文書之通知,性質尚屬單純,且清算程序之進行與稅務行政單位又屬息息相關,故認以選派聲請人為永盈公司之清算人較為適當,茲依法選任聲請人為永盈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明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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