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 王鋐秝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