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號聲請人 林蕭麗花 相對人 唐春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96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2月5日遞狀聲請再開辯論通知證人作證,未獲置理,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已於109年2月5日判決而告終結,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於同月12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昌義
法官王沛雷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