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來福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總淨重陸點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來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0月7日以10
0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請再議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4524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0年11月1日至102年10月31日,並於102年10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總淨重6.75公克),經檢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成分,屬違禁物,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11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 爰依 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扣案之粉塊狀檢品1包(驗餘淨重5.47公克)、粉末狀檢品1包(驗餘淨重1.28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均檢出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100年11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見100年度緩字第1752號卷第21頁)。而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綜此,爰依首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而准許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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