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091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債務人 侯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00113,750元110年2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23,373元110年3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31,147元110年4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4661元110年5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5265元110年6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6265元110年7月1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