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司刑簡移調字第17號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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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刑簡移調字第17號
聲請人 蔡才明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
相對人 陳翊恩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指定)
代理人 黃思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刑簡移調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陳睿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蔡才明 到
相對人
代理人 黃思華律師 到
調解委員 柯鴻毅 委員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給付方式:已於114年2月18日匯款30,000元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經聲請人確認無訛,不另立據。(簽名:蔡才明)
二、兩造就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96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民事上主張。
三、聲請人願不再追究相對人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96號案件之刑事責任,並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後簽名:
聲請人蔡才明
相對人
代理人黃思華律師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陳睿亭
司法事務官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