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司刑簡移調字第17號民事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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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刑簡移調字第17號

  聲請人  蔡才明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

  相對人  陳翊恩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樓(指定)

  代理人  黃思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刑簡移調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

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陳睿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蔡才明    到

  相對人 

  代理人  黃思華律師  到

  調解委員  柯鴻毅 委員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給付方式:已於114年2月18日匯款30,000元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經聲請人確認無訛,不另立據。(簽名:蔡才明)

二、兩造就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96號刑事案件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民事上主張。

三、聲請人願不再追究相對人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96號案件之刑事責任,並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後簽名:

聲請人蔡才明

相對人

代理人黃思華律師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陳睿亭

司法事務官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芬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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