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88號原告 宋貞宜 原告因請求履行離婚協議,曾聲請對被告 張樹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樹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2,500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