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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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李玉 對
陳照雲 劉奕彣
黃昱中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勝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