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明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106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於109年6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⑴
105年度審易字第1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⑵106年度審簡字第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案件,經新北地院以⑶106年度聲字第48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⑷106年度審易字第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⑶、⑷所示案件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6年1月26日入監後,原經新北地院於107年3月2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127號裁定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7年4月1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受刑人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⑸107年度審易字第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聲請人另就上開⑸所示案件聲請與上開⑷所示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以⑹108年度聲字第10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聲請人業已於109年6月23日換發執行指揮書。而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受刑人上揭應執行之刑期,於109年12月21日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而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變更為110年2月26日等情,有新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3282號、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受刑人經重核假釋後,尚在所餘刑期中,以本院係受刑人所涉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