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隋小惠 訴訟代理人 詹德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848元(計算式:﹝84.53+84.93+183.93﹞×3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