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睿彬
邱珮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子布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肆仟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