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順德
賴玫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被告 王勝桔
義特舞台音響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宇萬 上列被告王勝桔、義特舞台音響工程有限公司因王勝桔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9年度交訴字第64號),經原告李順德、賴玫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茂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