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02號原告 黃國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孟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照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所載,係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房屋押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訴之聲明第一項)、裝潢含拆除費用4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自民國106年3月1日起至109年3月31日共37個月之租金返還92萬5000元(起訴狀以每個月2萬5000元之租金計算,即訴之聲明第三項),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萬5000元(計算式為5萬元+40萬元+92萬5000元=137萬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楊孟偉之住址,是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亦應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或送達地址,以利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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