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告 鐘建榮 被告 李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2581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09年度中司調字第1170號調解不成立,扣除所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萬0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