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號債權人 吳旻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睿碩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因聲請狀所載姓名與狀尾印章姓名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