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號債權人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代理人 楊淑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梁淑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地址為何?及
代理人地址為何?㈡委任狀正本。㈢確認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提出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㈥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26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梁淑慧(住○○市○區○○路○段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㈦提出追加消防基金新臺幣8,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