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37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法定代理人 吳文正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潘建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建榮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潘建榮已於民國112年6月2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