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9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林清漢 即 林瑩鴻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滿 即林瑩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瑩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肆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