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告劉○貞(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呂君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999號妨害秘密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王振佑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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