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20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慶信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被告陳一漢選任辯護人 蔡清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慶信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一漢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慶信、陳一漢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胡慶信係屏東縣屏東市○○路○○○○○號「日暉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出售之LEXUS引擎
1顆(原配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車身號碼JTJBC11Z000000000號之汽車上,車主 連柏勛 ,於民國100年2月14日5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前遭竊),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0年2月18日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代價而買受,並藏放於屏東縣○○鄉○○街○○○○號「國華汽車材料行」(下稱國華材料行)。嗣經警方於100年2月23日13時持搜索票在上址查扣該引擎,而悉上情。
二、陳一漢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雞蛋之人所出售之汽車
0部(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主 潘琴心 《交由 王東森 使用》,於100年2月22日14時30分在屏東縣屏東市○○○街與洛陽街口發現遭竊,價值約30至40萬元),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100年2月22日12時以2萬元之代價而買受,旋將該車開至國華材料行內將該車解體。 嗣陳一漢 於翌日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之貨車(下稱陳一漢之貨車)載運該贓車遭拆解後之一部分板件,於同日11時駛至屏東縣屏東市○○路○○○巷○○○號之「日新汽車材料行」途中,為警攔查而在該車上扣得該部分板件,並於同日13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國華材料行內查扣該車剩餘板件,始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被害人連柏勛、證人即被害人王東森警詢之證述、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員警 張文儒 製作之偵查報告及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0年3月14日高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0年3月11日高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本案當事人、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87頁反面、153頁反面、269頁),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一,業經被告胡慶信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54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連柏勛之證述相符,並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勘查採證照片、偵查報告在卷可稽(見警3262卷第56、351、355、366頁),足認被告胡慶信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上開事實二,業經被告陳一漢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54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東森之證述相符,並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採證照片、偵查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0年3月11日高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警3262卷第58頁反面、357、365頁,偵3039卷二第98頁),足認被告陳一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三、至公訴意旨雖認事實一部分,被告胡慶信故買贓物之客體為車牌號碼0000-00之LEXUS車輛1台(而非只有該車之引擎),並認被告胡慶信於故買該輛贓車後,在100年2月22日21時41分駕駛該車進入國華材料行內後將該車解體等情,無非以:(一)監視器之翻拍畫面顯示,僅有1台LEXUS車輛駛入國華材料行(本院卷第134-136頁);(二)警方於國華材料行僅查扣LEXUS引擎1具,依其上之車身字碼,確認屬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贓車所有;(三)證人即承辦員警張文儒證稱,有監看到1台LEXUS之休旅車在100年2月22日21時41分駛入國華材料行,迄翌日搜索前,只有被告陳一漢曾在22日22時1分駕駛小貨車離開材料行,均未見到該LE
XUS車輛駛出,且於搜索時僅查扣車號0000-00之LEXUS車輛引擎1具,可見該LEXUS車輛確係由被告胡慶信買受後,在國華材料行內被拆解,而被告胡慶信僅將該引擎留在材料行內,其餘零件則由被告陳一漢載出,且該材料行有2個出入口(有大路及小道),本案係監視小道出入口等語(見本院卷第155、162、255-258頁)為據。惟查:
(一)證人即承辦員警張文儒已明確證稱:警方未曾見到或拍攝到於2月22日進入國華材料行之LEXUS車輛之車牌號碼,僅能確認於21時41分駛入材料行之車輛為LEXUS廠牌之休旅車等語(見本院卷第255頁反面),則警方根據翌日(
2月23日)在材料行內查扣之LEXUS引擎1具,即推認屬於前一晚駛入材料行之車輛,已嫌速斷。
(二)承辦員警於查緝期間,僅監視到LEXUS車輛於2月22日駛入國華材料行,未見到LEXUS車輛駛離,迄2月23日搜索前,只有被告陳一漢於2月22日22時1分駕駛自小貨車駛離材料行,因而認為該LEXUS車輛經解體後,由被告陳一漢將引擎外之其餘零件載離。然證人張文儒已證稱,自LE
XUS車輛於2月22日21時41分駛入國華材料行,至被告陳一漢於同日22時1分駕車離開材料行,期間僅20分鐘,顯不足以將LEXUS車輛解體等語(見本院卷第257-258頁),可見被告陳一漢於上開時間駕駛貨車離開材料行,縱有裝載汽車之零件,亦顯非屬於該LEXUS車輛之零件;復以證人張文儒又稱,2月23日員警搜索國華材料行時,並未查扣車牌號碼0000-00車輛除引擎外之其他遭解體零件等語(見同上頁),可見雖有LEXUS車輛駛入國華材料行,但員警既未在該材料行內查獲引擎以外之零件,而惟一可能將零件載出之被告陳一漢,其駕車離去國華材料行之時間,與該LEXUS車輛駛入材料行之時間相隔甚短,顯不足以將車輛解體,故惟一合理的解釋,係該LEXUS車輛於駛入國華材料後,迄警方搜索前,已自其他道路駛離,為警方所未監視。
(三)基上,前揭駛入國華材料行嗣駛離之LEXUS車輛,既非員警查扣車牌號碼0000-00號引擎所屬之汽車,且該駛入國華材料行之LEXUS車輛,車牌號碼既然不明,無從確定是否為贓物,或已為被告胡慶信所故買,自應為有利於被告胡慶信之認定,即關於被告胡慶信故買之贓物客體,應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引擎,而非該輛汽車,併此說明。
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故買贓物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胡慶信部分核被告胡慶信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爰審酌被告胡慶信於98年間,曾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於緩起訴期間再犯本案之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行起訴,該案現尚未審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竟不知警惕、屢犯不改,於緩起訴期間內再度犯下本案相同類型之罪,顯見未因前次司法程序記取教訓;被告胡慶信為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竟故買來源不明之引擎,使竊賊易於銷贓、助長行竊歪風,致司法機關與被害人追贓困難;且本案併查扣如附表一至三大量引擎及車門,其上之引擎號碼、車身字碼均遭磨除(部分係被告胡慶信所為),可見被告胡慶信習於收購來源不明之引擎與車門,並即磨除號碼使檢警無法追查,顯有再犯之虞,量刑自不宜過輕;並審酌其故買之贓物數量為引擎1具,且價值甚高(據被害人連柏勛稱,該車價值為250萬元,見警3262卷第56頁反面),而該引擎為車輛之心臟,核屬汽車重要零件,雖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見警3262卷第366頁),但對被害人財產權之回復並無幫助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二、被告陳一漢部分
(一)核被告陳一漢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爰審酌被告陳一漢犯本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可;被告陳一漢經營汽車修理場,竟故買贓車,使竊賊易於銷贓、助長行竊歪風,致司法機關及被害人追贓困難,增加社會成本;參酌被告陳一漢故買之贓車數量為1台,價值為30至40萬元,而失竊贓車遭解體之零件業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憑,見警3262卷第
365頁),被告陳一漢並賠償被害人38萬元(有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見本院卷第66、250頁),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辯護人雖為被告陳一漢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被告陳一漢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中一再更異辯詞、未見悔意,且其於故買贓車後,旋即將車輛解體,顯有繼續使用車輛經解體後之零件之意,其行為增加贓物之擴散與流通,增加被害人追贓之困難,本院認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陳一漢明知車號0000-00號之LEXUS休旅車係 胡信慶 故買之贓物,竟基於為胡慶信搬運贓物之犯意,於100年2月22日18時59分,先駕駛車號0000-00號小貨車進入國華材料行,嗣於上開LEXUS贓車在同日21時41分駛入國華,並經胡慶信將車輛解體後,即將該LEXUS贓車之車體零件(除引擎外)搬上前揭小貨車上,並於同日22時1分將上揭車體零件(除引擎外)載離國華材料行。嗣警方依事先裝設之監視設備,發現前揭2車輛進出國華材料行之情形後,在100年2月23日13時,持搜索票在國華材料行內查扣上開引擎,因認陳一漢涉犯搬運贓物罪嫌。
二、胡慶信明知綽號「 阿文 」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所販售如附表一至三之引擎、車門,均為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以該編號所示價格購買上開引擎、車門,並將其上之引擎號碼、車身號碼予以刨除,以逃避警方之追緝。嗣經警方持搜索票分別於國華材料行、日暉汽車材料行,扣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因認胡慶信涉犯故買贓物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參、被告陳一漢被訴搬運贓物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陳一漢有上開搬運贓物犯行,無非係以(一)警方於國華材料行前架設監視器之翻拍畫面(本院卷第134-136頁)、(二)證人即承辦員警張文儒所證,有1台LE
XUS之休旅車在100年2月22日21時41分駛入國華材料行,迄翌日查獲前,並無其他LEXUS車輛進、出國華材料行,嗣於搜索時僅扣得車號0000-00之引擎,故其餘零件應係被告陳一漢所載運離開等語(見本院卷第155、162頁)、(三)證人即國華材料行之負責人 李炳輝 所證「將國華材料行之場地出借給被告陳一漢及其友人即被告胡慶信放置車輛引擎、材料等物品」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156號卷第149頁)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一漢否認有搬運車號0000-00贓車之零件,辯稱:2月22日22時1分我是載運自己在同日中午向雞蛋購買之8610-MB號車輛遭拆解之板件離開材料行等語。
二、經查:
(一)100年2月22日之監視器翻拍畫面,固顯示有1台休旅車在21時41分駛入國華材料行,然無法辨識是否為車號0000-00號之LEXUS車輛,有翻拍畫面可憑(見本院卷第135頁),且證人即員警張文儒亦證稱,自監視器翻拍畫面僅能看出該車為00000廠牌之休旅車,但無法確定是否為本案車號0000-00之贓車等語(見本院卷第255頁反面),則上開贓車是否果有駛入國華材料行,已有可疑。
(二)被告陳一漢於100年2月22日18時59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駛入國華材料行,又於同日22時1分許駕駛上開小貨車駛離該處等情,業經被告陳一漢供承在卷,並有監視器翻拍畫面可憑(見本院卷第134、136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縱不論該輛LEXUS贓車是否有於該日21時41分駛入國華材料行一節,已有可疑,即便該車有於上述時間進入國華材料行,惟亦不可能在20分鐘內經拆解完畢、切割底盤後再搬運上車,而由被告陳一漢載運離開,此已據證人即承辦員警張文儒於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見本院卷第258頁反面),則公訴意旨認該LEXUS贓車於20分鐘內經解體完成,並由被告陳一漢搬運零件(除引擎外)載離現場等情,顯然可疑。
(三)依承辦員警張文儒製作之101年11月19日偵查報告,記載被告陳一漢於100年2月22日22時,駕駛9429-E6號自小貨車「空車」駛離國華材料行等情(見本院卷第162頁反面),且證人張文儒於本院審理中亦稱:寫偵查報告前,有看過監視器畫面確認等語(見本院卷第257頁反面),則公訴意旨所指被告陳一漢於該日22時1分,有駕駛小貨車載運LEXUS贓車遭解體後之零件(除引擎外)離開國華材料行一節,即有疑問;復以證人張文儒雖於本院審理中改稱:被告陳一漢於該日22時載解體後的板件出去,車上有蓋帆布等語(見本院卷第255頁反面),惟此不僅與其偵查報告所載查獲經過(即被告陳一漢駕駛「空車」離開國華材料行,已如前述)明顯歧異,且其亦稱:在法院出庭作證的前一天,未再看過監視錄影畫面確認,且於查緝過程中,並未親眼看見被告陳一漢於該日22時駕駛小貨車載運物品離開國華材料行之過程等語(見本院卷第257頁反面),則證人張文儒審理中所證,被告陳一漢有駕駛小貨車載運板件駛離國華材料行等語,即難遽信,亦難作為不利於被告陳一漢之認定。
(四)再依承辦員警張文儒製作之101年10月23日職務報告所載,於100年2月22日晚間,有車號不詳之紅色自小客車偕黑色LEXUS車輛進入國華材料行等情(見本院卷第155頁),且證人張文儒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無法確定該紅色車輛是否有在22日晚間駛出,但於翌日搜索國華材料行時,並未發現紅色車輛等語(見本院卷第258頁反面),則:
1、既有紅色車輛與LEXUS車輛一同駛入國華材料行,但未見該紅色車輛駛出,且警方僅在料行內扣得LEXUS贓車之引擎1具,並未扣得LEXUS贓車其餘零件或該紅色車輛,可見該紅色車輛確於警方未監錄之時間或通道駛離,則該LEXUS車輛亦可能以同一方式駛離材料行,而為警方所不察,故公訴意旨認該駛入之LEXUS車輛有在材料行內遭解體,且為扣案引擎所屬車輛,顯有可疑;2、該駛入材料行之LEXUS車輛既可能未經拆解即駛離,顯即非扣案引擎所屬車輛,且警方未能監視到該LEXUS車輛之車牌號碼,自無從判斷該車是否為贓車,不論被告陳一漢有無收受或搬運該車零件,均難認與贓物犯行有關;3、該LEXUS車輛既已駛離材料行,即無證據證明車輛有遭拆解,故難認被告陳一漢果有於2月22日22時1分駕駛貨車載運該車已解體之零件離開材料行;4、不論被告陳一漢有無載運汽車零件離開國華材料行,因無證據證明有LEXUS車輛在材料行內遭解體,均難認被告陳一漢所所搬運者為贓物。
故公訴意旨認被告陳一漢除有前述故買贓車行為外(即故買車號0000-00贓車,以及故買後拆解該贓車零件而搬運之不罰的後行為),有何另行搬運他輛贓車零件之犯行,自應為有利於被告陳一漢之認定。
(五)至證人李炳輝之證詞,僅得證明其提供國華材料行之場地予被告陳一漢放置汽車材料、引擎之事實,無足證明被告陳一漢有搬運贓物之犯行。
三、公訴意旨對於被告陳一漢被訴搬運贓物犯行,所憑證據既不足以證明其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肆、被告胡慶信被訴故買贓物(附表一至三)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胡慶信有上開故買贓物犯行,無非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鑑定結果(即附表一至三所示引擎號碼、車門字碼均遭磨除,無法辨識),以及被告胡慶信所供「部分引擎、車門我於購入後即將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刨除」等語為主要依據。訊據被告胡慶信固坦認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時間、地點購買引擎、車門,惟否認有何故買贓物犯行,辯稱:我購買的引擎、車門都是來自泡水車或權利車,賣方都有提供我相關車籍資料,因此所購者並非贓物等語。
二、按贓物罪之本犯以犯侵害財產法益者為限(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87號判例要旨參照),故贓物之意義,應專指犯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詐欺罪、侵占罪、恐嚇罪、背信罪、擄人勒贖罪等所得之財物而言。是本件被告胡慶信購買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引擎、車門,須為他人因犯財產犯罪而不法取得之財物,被告胡慶信明知而予以購買,始構成故買贓物罪。則此部分首應審究者,為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引擎、車門是否為贓物?
三、經查:附表一至三所示引擎及車門,因引擎號碼、車門字碼均遭磨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可憑(見偵2961卷第35頁、偵3039卷二第98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將扣案引擎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鑑定,鑑定結果亦認附表所示引擎,經以檢視法、電解腐蝕法重現後,部分引擎號碼磨滅過深無法重現,或僅能研判部分殘留號碼,而均無法判斷原所屬車輛等情,有刑事局102年3月15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照片可憑(見本院卷第198-207頁),則是否有被害人尚屬不明,檢察官亦未提出積極證據,證明上開引擎、車門屬他人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即難推認被告胡慶信購買之物,必屬因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故被告所購買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引擎、車門,即難認屬贓物。
四、被告胡慶信上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有利於被告胡慶信之認定,並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盧姝伶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查扣地點:日暉材料行)┌──┬────┬──────────┬─────┬────┬───────────────┐│編號│廠牌品名│日期│地點│價格│電解還原後之情形│├──┼────┼──────────┼─────┼────┼───────────────┤│1│福特引擎│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日暉汽車材│4至5萬│引擎號碼遭磨滅,無法電解還原│││││料行│││├──┼────┼──────────┼─────┼────┼───────────────┤│2│三菱引擎│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同上│4至5萬│引擎號碼遭磨滅,無法電解還原│├──┼────┼──────────┼─────┼────┼───────────────┤│3│SUZUKI引│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同上│1至2萬│引擎號碼遭磨滅,無法電解還原│││擎│││││├──┼────┼──────────┼─────┼────┼───────────────┤│4│福特引擎│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同上│4至5萬│引擎號碼遭磨滅,無法電解還原│├──┼────┼──────────┼─────┼────┼───────────────┤│5│豐田汽車│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同上│2至5萬│車門上之字碼均遭磨除│││右前車門│││││├──┼────┼──────────┼─────┼────┼───────────────┤│6│豐田汽車│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同上│2至5萬│車門上之字碼均遭磨除│││右後車門│││││├──┼────┼──────────┼─────┼────┼───────────────┤│7│豐田汽車│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同上│2至5萬│車門貼有ACV00-0000000之標籤│││右後車門│││││├──┼────┼──────────┼─────┼────┼───────────────┤│8│福特汽車│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同上│2至5萬│車門上之字碼均遭磨除│││左後車門│││││├──┼────┼──────────┼─────┼────┼───────────────┤│9│豐田汽車│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同上│2至5萬│車門上之字碼均除│││右後車門│││││├──┼────┼──────────┼─────┼────┼───────────────┤│10│豐田汽車│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同上│2至5萬│車門上之字碼均遭磨除│││右前車門│││││├──┼────┼──────────┼─────┼────┼───────────────┤│11│福特汽車│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同上│2至5萬│車門標籤顯現「85」之字碼│││右前車門│││││├──┼────┼──────────┼─────┼────┼───────────────┤│12│福特汽車│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同上│2至5萬│車門上之字碼均遭磨除│││右前車門│││││├──┼────┼──────────┼─────┼────┼───────────────┤│13│福特汽車│88風災後至查獲前某日│同上│2至5萬│車門上之字碼均遭磨除│││左後車門│││││├──┼────┴──────────┴─────┴────┴───────────────┤│備註│編號5、6及編號12、13為相同車輛之零件,其餘均為不同車輛零件。│└──┴──────────────────────────────────────────┘附表二(查扣地點:國華汽車材料行)┌──┬────┬──────────┬────────┬───────┬────────────────────┐│編號│廠牌品名│日期│地點│價格│電解還原後之情形│├──┼────┼──────────┼────────┼───────┼────────────────────┤│1│BMW引擎│88風災至查獲前某日│日暉汽車材料行│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2│BMW引擎│88風災至查獲前某日│同上│8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3│BMW引擎│88風災至查獲前某日│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4│BMW引擎│100年2月18日│同上│2至3萬│引擎號碼殘留「306S3」│├──┼────┼──────────┼────────┼───────┼────────────────────┤│5│BMW引擎│88風災至查獲前某日│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6│BMW引擎│88風災至查獲前某日│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7│VW引擎│100年2月18日│同上│2至3萬│引擎號碼於購入時已遭刨除,無法電解還原│├──┼────┼──────────┼────────┼───────┼────────────────────┤│8│BMW引擎│88風災至查獲前某日│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9│BMW引擎│88風災至查獲前某日│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10│BMW引擎│100年2月18日│同上│3至4萬│引擎號碼於購入時已遭刨除,無法電解還原│├──┼────┼──────────┼────────┼───────┼────────────────────┤│11│BMW引擎│100年2月18日│同上│3至4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12│BMW引擎│88風災至100年2月18│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日前某日││││├──┼────┼──────────┼────────┼───────┼────────────────────┤│13│BMW引擎│88風災至100年2月18│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日前某日││││├──┼────┼──────────┼────────┼───────┼────────────────────┤│14│BMW引擎│88風災至100年2月23│同上│7萬│引擎號碼殘留「61」,其餘遭被告胡慶信刨除││││日前某日│││,無法電解還原│├──┼────┼──────────┼────────┼───────┼────────────────────┤│15│BENZ引擎│88風災至100年2月23│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日前某日││││├──┼────┼──────────┼────────┼───────┼────────────────────┤│16│三菱引擎│88風災至查獲前某日│同上│5至6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17│本田引擎│88風災至100年2月23│同上│5至6萬│引擎號碼殘留「K24Z1」,其餘遭被告胡慶信││││日前某日│││刨除,無法電解還原│├──┼────┼──────────┼────────┼───────┼────────────────────┤│18│三菱引擎│88風災至100年2月23│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日前某日││││├──┼────┼──────────┼────────┼───────┼────────────────────┤│19│不詳引擎│88風災至100年2月23│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日前某日││││├──┼────┼──────────┼────────┼───────┼────────────────────┤│20│不詳引擎│88風災至100年2月23│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日前某日││││├──┼────┼──────────┼────────┼───────┼────────────────────┤│21│福特引擎│88風災至100年2月23│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日前某日││││├──┼────┼──────────┼────────┼───────┼────────────────────┤│22│BMW引擎│88風災至100年2月23│同上│不詳│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日前某日││││└──┴────┴──────────┴────────┴───────┴────────────────────┘附表三(查扣地點:日暉材料行)┌──┬────┬───────┬────┬─────┬────────────────────┐│編號│廠牌型號│日期│地點│收購價格│磨滅情形及電解還原後之情形│├──┼────┼───────┼────┼─────┼────────────────────┤│1│BENZ引擎│99年10月某日│同上│3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2│不詳引擎│99年10月、11月│同上│4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間某日││││├──┼────┼───────┼────┼─────┼────────────────────┤│3│福特引擎│99年6月某日│同上│2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4│福特引擎│99年7、8月間│同上│3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某日││││├──┼────┼───────┼────┼─────┼────────────────────┤│5│福特引擎│99年3、4月間│同上│3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某日││││├──┼────┼───────┼────┼─────┼────────────────────┤│6│福特引擎│99年初某日│同上│3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7│日產引擎│99年10月某日│同上│3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8│福特引擎│99年10月某日│同上│3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9│不詳引擎│99年10、11月某│同上│6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日││││├──┼────┼───────┼────┼─────┼────────────────────┤│10│福特引擎│99年10月某日│同上│3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11│不詳引擎│99年9、10月間│同上│4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某日││││├──┼────┼───────┼────┼─────┼────────────────────┤│12│豐田引擎│99年9、10月間│同上│2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某日││││├──┼────┼───────┼────┼─────┼────────────────────┤│13│日產Y007│99年6、7月間│同上│2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引擎│某日││││├──┼────┼───────┼────┼─────┼────────────────────┤│14│福特引擎│99年9月某日│同上│3萬│引擎號碼遭被告胡慶信刨除,無法電解還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