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孟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孟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孟慧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0年2月26日至100年3月3日間某日,犯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1年3月29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嗣受刑人雖提起上訴,然經最高法院於101年6月21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1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另於100年12月22日,犯有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經本院於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1年7月3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 官紀龍年 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販賣第三級│有期徒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101年3│101年6│││毒品罪│2年10月│分院100年度上訴│月29日│月21日│││││字第1225號│││├──┼─────┼────┼────────┼────┼────┤│2│肇事致人傷│有期徒刑│本院101年度審交│101年6│101年7│││害逃逸罪│6月│訴字第112號│月29日│月31日│└──┴─────┴────┴────────┴────┴────┘